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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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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动态

   

在今年国庆与象征团圆的中秋同日到来,圣运律师依旧奔走在东征西战征程上,从全国各地不断传来胜案的凯歌。2020年是极不寻常的一年,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各行各业都受到了冲击。在圣运律师心里,始终秉持“以胜案推动法治,只为被拆迁人维权”的理念,始终不遗余力地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回顾接手的每一起案件,都能看到圣运律师诚信、专业、极致的精神,以及闪耀着法律智慧的光芒……

如何用好"信息公开"这一拆迁维权敲门砖

在各类征收拆迁案件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被征收人维权中重要的一步。行政机关一般都或多或少的掌握着相关的土地或者房屋的征收信息,而被征收人刚开始知之甚少处于极度的信息不对称状况。因此,利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挖掘征收方相关环节中程序违法点,在与征收方的博弈中占据优势,为后续在争取合理补偿的谈判中掌握主动权。

圣运律师的维权胜案中,很多案件都展现了律师在相关信息公开申请时的专业智慧。陕西卜先生的案件中,圣运律所王有银主任和团队主办律师分析了案情后,协助卜先生针对征收行为,多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知案涉房屋属于集体土地且没有相关征收决定后,又帮助卜先生先发函给区政府,希望能协商解决。最后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征迁方与卜某达成了补偿协议,区政府最后撤回了上诉。

拿到补偿后,当事人还专程赶赴北京圣运律所送来感谢信和锦旗。该案件胜诉的关键,在于通过信息公开,掌握了征收方的程序瑕疵,占据了有利的博弈优势,这也是镇政府最后主动和解并达成补偿协议的关键。

在信息公开中,行政机关对被征收人申请信息公开设置种种障碍的现象屡见不鲜,例如存在“不回复”、“答非所问”等现象,或以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理由“拒绝公开”,或以其他各种“奇葩”的理由推诿或拖延,在这种情况下看圣运律师如何见招拆招。

山东石女士的案件中,申请公开棚户区改造项目信息却迟迟未得到答复;福建黄先生在宅基地申请迟迟未见答复;河南刘女士等人委托的案件中,遭遇到了行政机关以疫情为为由,拖延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湖南的方女士,虽收到信息公开答复却与申请事项不同等案件中,圣运律师通过具体分析案情,选择了不同的应对方案,为当事人最终均依法获得了有利的证据。

王有银律师表示: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定期限答复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主动公开的范围之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以申请征地方面信息为例,如申请公开的信息在主动公开范围外,申请人需要提供身份证、房产证(或土地证)复印件等材料来证明自己是依据自身生产、生活需要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补偿太低,如何应对征收方的评估“套路”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在实际征收中,征收方因为在评估程序上存在很多不合法的地方,影响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很多,在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王有银律师解读的几起案例中,贵州的张先生门面房被征收,在接到补偿的价格竟然比征收方公告的价格少了2000元,律师以评估程序违法点获得了胜诉;安徽吴女士房屋被估价242万元,吴女士认为不合理,律师也以征收方评估过程中的问题获得了有利的证据;山东张女士近400平方米的房子被征收,因补偿不合理提起诉讼,最后山东高院接受了律师的意见,认定征收方估价报告书程序违法。

王有银律师认为,评估无小事,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被征收人在指出评估报告的问题后,可以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对评估报告进行复核。

在收到被征收人的复核申请后,评估机构应当在10日内重新出具评估报告或者书面告知被征收人。

如果其未在10日内进行书面答复或者未出具新的评估报告,可依据《资产评估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一般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对评估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如果上诉途径受阻,可针对最终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以实现对补偿低的救济。

最后,王有银律师提醒大家,征收维权,是一场综合法律、智慧、毅力的“较量”。征收方有“套路”,被征收方也有对策,只要是合法的权益,都有可选择的法律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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